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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縮水25% 房主想付違約金 開發(fā)商拒絕

2012-09-12 09:47 作者: 郇恒吉 來源:大眾網-沂蒙晚報
日前,市民王某在某樓盤購買不久后出現房價大跌,便想支付違約金退房,卻遭到了開發(fā)商的拒絕。隨后雙方對薄公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日前,市民王某在某樓盤購買不久后出現房價大跌,便想支付違約金退房,卻遭到了開發(fā)商的拒絕。隨后雙方對薄公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1年9月,王某在某樓盤看中一套商品房,并與開發(fā)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2011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支付全部價款可獲得9.5折優(yōu)惠,王某不久即支付了全部價款。雙方在簽約時還約定:如一方違約,則需賠償對方違約金,額度是總房款的8%。

      2012年3月,該樓盤大幅降價,全部樓盤打折范圍為7折到8折。對比之下,王某發(fā)現自己所買的商品房價格縮水達25%,他難以接受,于是向開發(fā)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擔總房款8%的違約金退房,結果遭到開發(fā)商的拒絕,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法第8條明確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雖然王某愿意承擔違約金,但開發(fā)商不同意接受違約金,于是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張學凱律師說:按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分五種,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張學凱認為,房價下跌屬于商業(yè)風險范疇,不屬于以上法律規(guī)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使王某愿意以違約金形式承擔違約責任也不可以解除合同(退房)。(zll)

      記者 郇恒吉

    (責任編輯: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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