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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一市民訂車后不想買 要求退3000元訂金遭拒絕

2012-04-14 08:09 作者:王曉 來源:大眾網-魯南商報
市民孫先生因購車支付給一4S店3000元訂金,因各種原因,孫先生欲取消購車計劃,并向4S店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沒想到卻遭到對方拒絕。

        市民孫先生因購車支付給一4S店3000元訂金,因各種原因,孫先生欲取消購車計劃,并向4S店提出退還訂金的要求,沒想到卻遭到對方拒絕。
      據孫先生講,7日下午,他到一汽貿公司4S店選購汽車,銷售人員介紹有款車正在搞優(yōu)惠活動,現(xiàn)在訂購可以優(yōu)惠1.3萬元。“銷售人員告訴我這款車只有當天優(yōu)惠,我想原價要 9萬多元,參加活動的話可以節(jié)省不少錢,就在當天下午6點訂購了這款車。”孫先生說。
      回家后,孫先生告知家人訂車一事時,家人表示現(xiàn)在還不是購車的最好時機,考慮到經濟等各種原因,孫先生決定取消購車計劃。
      8日9點左右,孫先生撥打了4S店的電話,提出退車要求,希望能把訂金退還給他。“當時對方沒有答應,9日我又親自去了一趟4S店。”孫先生說。“訂車時簽了購車協(xié)議,上面說我若放棄合同就不退錢。但是根據合同,我交的是訂金,不是定金,訂金不是可以退還的嗎?”孫先生告訴記者,他于訂車第二天上午就提出退車的要求,應該沒有直接給4S店造成損失。
      經過交涉,4S店還是不同意退訂金,孫先生就提出扣除500元作為補償,希望4S店能把2500元錢退還給他。
      12日下午,記者聯(lián)系到該4S店客服部石經理。她告訴記者,這件事情他們并不清楚,會把此事反饋給銷售部。當記者聯(lián)系到銷售部時,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經理正在開會,沒有辦法接聽電話,記者無法聯(lián)系到他。
      記者就此咨詢了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的彭海律師。彭律師表示,雖然雙方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其中也規(guī)定購車方若違反協(xié)議規(guī)定則不退錢,但是這并不是擔保法上的定金。若賣方在沒有任何損失的情況下,不退還訂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于霸王條款;若賣方有一定損失,可向另一方主張違約責任,而不是沒收訂金。記者 王曉(yd)
     

    (責任編輯:韓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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