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事故車輛屬于老漢所在的工地,他為工地“頂包”,卻被“過河拆橋”。經過調查,這一彌天大謊終于浮出水面。
車禍之后,老漢頂包
2009年12月25日18時許,臨沂市沂南縣某公司職工李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縣城澳柯瑪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12號線桿處,突然一聲巨響,李某的摩托車追撞在朱老漢駕駛的攪拌機尾部,李某當場死亡。
2010年1月6日,沂南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朱老漢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為索賠損失,李某的近親屬于2010年1月12日將朱老漢訴至沂南縣法院。
事故發(fā)生后,驚魂未定的朱老漢連忙向雇傭自己的老板滕某作了匯報,因為滕某于2009年夏天承攬了沂南縣濱河大道路沿石工程項目,并雇傭朱老漢負責路沿石的加工和運送。途中,牽引攪拌機的拖拉機出現故障??吭诼愤吘S修,當時未設置警示標志,并最終釀成慘禍。
按理說,作為老板的滕某理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善后事宜,可偏偏此時,一向喜歡耍小聰明的工地技術員王某“閃亮登場”了,他給滕某出了個“妙計”:讓朱老漢頂包,為工地免責。
反復串通后,王某打電話給朱老漢,讓其在交警面前謊稱拖拉機是自己的,與工地無關。
起初朱老漢怕對自己不利,不愿意。王某哄騙他說:“你就是先給頂個名,其他的事不用管,工地會處理的?!敝炖蠞h無奈地照做了。
為了讓工地與事故徹底撇清關系,王某及滕某等人又哄騙朱老漢簽訂了一份拖拉機“買賣合同”及路沿石“加工定做合同”,“證明”肇事拖拉機在事故發(fā)生前已被朱老漢買去且路沿石加工定做工程已轉包給他。
“過河拆橋”,老漢喊冤
由于王某安排“周密”,且朱老漢當庭自認,沂南縣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朱老漢賠償李某近親屬各類經濟損失共計17萬余元。
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朱老漢想當然地認為工地會按之前的承諾給被害人親屬作出賠償,可是他卻發(fā)現滕某等人遲遲沒有出錢的意思,最終甩手不管。
由于滕某根本沒有履行賠償義務的打算,朱老漢也沒錢賠,法院依法定程序對朱老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朱老漢在拘留所內道出實情:“我是被逼的呀!”
由于案情重大,沂南法院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中止原判決執(zhí)行,啟動再審程序。
歷經四載,沉冤得雪
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沂南法院審監(jiān)庭庭長于存學接手此案后,感到案情頗有蹊蹺,多次找到滕某、王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然而,騰、王二人依然抱有僥幸心理,企圖蒙混過關。
為查清事實真相,還當事人一個公道,沂南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涉嫌偽造和幫助他人偽造民事證據為由,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沂南縣公安局經縝密偵查,終于掌握了案件主謀王某的主要犯罪事實,并于2012年9月20日將其刑事拘留。
王某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如實交代了策劃、串通、偽造民事證據、企圖逃避民事賠償責任的全部過程。與此同時,騰、王二人還積極籌措資金,與李某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共賠償13.5萬元,并取得其諒解。
2013年4月22日,沂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幫助偽造證據一案。
被告人王某被沂南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至此,這起幫助偽造證據案終于落定塵埃。